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交附民字第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附民字第39號原告 賴承鴻
訴訟代理人 賴仕詠 被告 鄭有呈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交上易字第9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高文崇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怡綸中華民國11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