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25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2571號債權人臺南縣左鎮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乙○○非訟代理人丁○○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丙○○○、 林佩瑀 、甲○○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用新臺幣450元。
㈡補相對人丙○○○、林佩瑀、甲○○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
書記官許志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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