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8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888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對於相對人 賴冠宇 即宇宸工程行、 王耀震 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000元:
依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15紙,其中10紙本票之發票人係相對人賴冠宇、4紙本票之發票人係相對人王耀震,另1紙本票則為相對人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與王耀震共同簽發,故費用應各自負擔,查①賴冠宇簽發本票10紙票面金額共為4,000,000元②王耀震簽發本票4紙票面金額共為3,300,000元③賴冠宇即宇宸工程行與王耀震共同簽發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10,300,000元,應徵費用各為①2,000元②2,000元③3,000元,扣除前繳費用3,000元後,尚應再補繳4,000元。
㈡補相對人賴冠宇、王耀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4月27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聲請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98年4月30日
書記官楊育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