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80號上訴人即原告 羅玉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浩橋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壹佰壹拾壹元,逾期不補正,以裁定駁回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
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甚明。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自明。
二、經查,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9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5,1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妙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洪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