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判案由:不當得利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 王創衍 被告 詹為順 訴訟代理人 詹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書記官蘇湘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