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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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1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不當得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125號原告 王創衍 被告 詹為順 訴訟代理人 詹銀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詹秀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書記官蘇湘凌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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