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782號原告 莊榮兆
司法革新生命尊嚴維護協會法定代理人 莫錫麟 原告 蕭文錦 上列原告等與被告中華民國總統府、蔡總統司改召集人、司法院、 許宗力 、最高法院、 鄭玉山林峰正瞿海源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2項則係請求被告等人於中時等各報刊登「貫徹蔡總統106.11.26第一次司改會議不需修法,應立即落實之指示,兼准懲處許宗力院長不貫徹司法推行新制失職法官記過事」,屬非因財產權而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起訴未檢附書狀所列相關證物,應一併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6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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