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小字第26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小字第2621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張姍妤

上列原告與被告村上彰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被告村上彰之年籍、身分證

字號(外籍人士則請補正其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正確送達

住址、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外籍人士請補正護照及居

留證影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訴狀應表明當事人、法定代理人及訴訟標的,並應記載當

事人、法定代理人或訴訟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居所或營業所

及與當事人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及第2項、第2

44條第1項第1、2款定有明文。如起訴不合此等程式,法院

應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

於簡易訴訟程序準用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436條

第2項復有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村上彰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原告

雖以「村上彰」為被告,惟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各項文件,

致本院無從確定「村上彰」之當事人能力及被告之住居所,

是原告之起訴核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應予補正,如未補正

,即駁回此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李宜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官逸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