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北司補字第1755號

聲請人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臺北國際航空站

法定代理人 徐乃新

代理人 楊山池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遠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拆屋還地事件,因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調解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5,398,744元,應徵聲請費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臺北市○○區○○路000號)補繳上開聲請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臺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美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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