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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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簡字第40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簡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蕭穎澤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蕭穎澤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法條,均認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祥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2月22日
書記官吳芳儀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1年度毒偵字第2112號被告蕭穎澤男4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彰化縣○○鄉○○村村○巷0號居彰化縣○○鄉○○路0段00巷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蕭穎澤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8年9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377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其仍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11年5月2日19時許,在彰化縣○○鄉○○路0段00巷00號居所,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放吸食器內點燃燒烤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其於111年5月3日10時20分許在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接受尿液採集後,送驗之結果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蕭穎澤於警詢及偵查中自白不諱,且其經採集尿液送檢驗,結果確呈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及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高雄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各1紙在卷可稽,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檢察官王銘仁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
書記官曾欽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