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度上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上訴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9年度上訴字第492號上訴人即被告 曾鴻樑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秋靜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鴻樑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玖年柒月貳拾肆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曾鴻樑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販賣第二級毒品罪,經原審各判決被告有期徒刑7年6月(共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6月,被告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由本院審理。其前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9年2月24日執行羈押3個月,復經本院裁定延長羈押2月,至109年7月23日2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查本案經由本院審理後駁回被告上訴,被告不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茲本院以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9年7月24日起,第2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張國忠
法官李雅俐法官陳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許美惠中華民國109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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