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26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9年度附民字第261號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謝義隆 (住同上)訴訟代理人 郭士豪 (住同上)
陳怡霖 (住同上)被告 王重興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9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對被告關於在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附近、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附近電纜線遭竊提起之訴均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原因事實均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未就原告之起訴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然其於被訴刑事訴訟中否認有何在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附近、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附近竊取電線之犯行。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已有明定。本件被告被訴在在嘉義縣○○鄉○○○段○○○段000地號附近、嘉義縣○○市○○○段○○○段000地號附近竊取電纜線之刑事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0年5月12日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此部分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郭振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茗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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