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521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52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 献相對人即債務人 洪孝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陸拾柒萬零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魏廷軒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521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洪孝潔│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133347││4月09日││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洪孝潔│自民國110年0│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354453││4月09日││算之利息│││元│││││└──┴───┴─────┴──────┴──────┴───────┘(一)債務人洪孝潔於民國92年12月26日向債權人借款123,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12月26日起至民國96年12月2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08日止累計444,402元正未給付,其中133,347元為本金;309,487元為利息;1,56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洪孝潔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0年04月08日止累計1,225,600元正未給付,其中354,453元為消費款;871,072元為循環利息;75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