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0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035號原告 許淑惠
許靖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育欣 律師被告 葉順成
葉秀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瀚誼 律師被告 吳嘉文
廖秀蘭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
3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0年3月24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維君
法官李俊霖法官張立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書記官洪嘉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