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3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38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3818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債務人戊○○債務人丁○債務人丙○○
一、債務人戊○○、丁○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萬壹仟貳佰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債務人戊○○、丁○、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伍萬柒仟柒佰陸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三、債務人戊○○、丙○○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叁萬陸仟陸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七月一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計算之利息,並自九十一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戊○○、丁○、丙○○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民事庭法官廖政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書記官范鳳月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一:95年度促字第2381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7,975元│90年7月1日│7.65%│91年2月2日││├────────────┤│├───────────┤││13,225元│││91年8月2日│└──┴────────────┴───────────┴───────────┴───────────┘┌───────────────────────────────────────────────────┐│附表二:95年度促字第23818號││(自違約金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依下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下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編│本金金額│利息起算日│年利率│違約金起算日││號│(新臺幣)│(起至清償日止)││(起至清償日止)│├──┼────────────┼───────────┼───────────┼───────────┤│001│13,457元│90年7月1日│7.525%│92年2月2日││├────────────┤│├───────────┤││13,457元│││92年8月2日│├──┼────────────┼───────────┼───────────┼───────────┤│002│13,457元│90年7月1日│7.525%│93年2月2日││├────────────┤│├───────────┤││13,457元│││93年8月2日│├──┼────────────┼───────────┼───────────┼───────────┤│003│17,881元│90年7月1日│8.1%│94年2月2日││├────────────┤│├───────────┤││17,881元│││94年8月2日│├──┼────────────┼───────────┼───────────┼───────────┤│004│17,881元│90年7月1日│8.1%│95年2月2日││├────────────┤│├───────────┤││17,881元│││95年8月2日│├──┼────────────┼───────────┼───────────┼───────────┤│005│32,409元│90年7月1日│7.7%│91年3月2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