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3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53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薛艷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鑫路工程有限公司許銘紘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正確之支票號碼(因聲請人民國108年4月9日聲請狀提出之支票票號係TM0000000,惟請求之原因事實之票號係ZF0000000,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08年4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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