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46號原告 楊莉芬 被告澬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衍松 即 陳和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在地已於起訴前之民國105年1月7
日變更為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0樓之0,有經濟部商業司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1件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20頁)。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本案訴訟自應由被告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案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書記官陳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