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劉德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健福 、 王仁心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二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二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
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忠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1日
書記官沈育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