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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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訴字第168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蘇鈺雅 被告合宜晟實業有限公司兼法定 徐珍珠 代理人被告 袁詠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肆拾玖萬伍仟零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被告合宜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被告合宜晟公司)邀被告徐珍珠、被告袁詠富為連帶保證人,分別於民國107年6月29日、107年7月27日、107年9月28日向原告借款五筆,合計本金新臺幣(下同)4,495,06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其借款本金、期間、利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示。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①第六、七條及②第七、八條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
(二)詎被告合宜晟公司上開五筆借款,其中三筆借款本金分別為1,015,000元、1,885,000元、644,037元,分別於108年1月25日、26日到期,被告雖經催討,迄仍未向原告清償,是依據授信契約書(週轉性支出專用)共通條款第七條第一項第⑴款,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截至目前為止,尚積欠原告本金4,495,064元及利息、違約金詳如附表,依法被告等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三)聲明:
1、被告等應連帶給付原告4,495,064元整,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2、訴訟費用由被告等連帶負擔。
三、被告均認諾原告之請求。
四、法院判斷: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請求,業據被告為認諾,有本院108年4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核與原告所提出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請單、催告函及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相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判決第1項,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原告雖未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惟本院仍應依職權為宣告假執行之判決,附此敘明。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與本判決結論無影響,爰不逐一論列,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美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8年4月29日
書記官潘宜伶┌──┬────────┬────────┬───────┬──────┬──────────────────┐││原借款金額│借(墊)款日及到│利息起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編號├────────┤期日││(年息)││││現放餘額│││││││(即請求金額)│││││├──┼────────┼────────┼───────┼──────┼──────────────────┤││2,250,000元│自104年6月29日起│自107年12月30│3.1%│自108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至109年6月29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1│712,667元││││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750,000元│自104年6月29日起│自107年12月30│3.3%│自108年1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2├────────┤至109年6月29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238,360元││││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1,015,000元│自107年7月27日起│自107年12月28│3.80411%│自108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3├────────┤至108年1月25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1,015,000元││││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1,885,000元│自107年7月27日起│自107年12月28│3.80411%│自108年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4├────────┤至108年1月25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1,885,000元││││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700,000元│自107年9月28日起│自107年12月29│3.803%│自108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5├────────┤至108年1月26日止│日起至清償日止││月以內按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644,037元││││上按原利率百分之二十。│├──┼────────┼────────┼───────┼──────┼──────────────────┤││6,600,000元││││││6├────────┤││││││4,495,0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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