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6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626號原告 黃清花 被告 李劉豆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劉豆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件訴訟。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原告提起之訴訟,應具體表明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否則其起訴即不合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規定。
二、經查,原告所提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之起訴狀未載明「訴之聲明」,亦未就其主張具體表明實體法上訴訟標的法律關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述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起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8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姚葦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書記官呂欣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