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9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91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振亨具保人吳美桂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即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字第26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美桂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參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黃振亨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30,000元,由具保人吳美桂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受刑人被告逃匿,爰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30,000元,具保人於民國103年7月7日提出上開金額之保證金後具保在案,有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在卷可稽。茲受刑人前揭案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78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受刑人不服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43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而移送執行,然受刑人經合法傳喚未到、拘提無著,經檢察官通知具保人帶同受刑人到案執行而未到案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未獲報告書、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沒入保證金通知暨送達證書等件在卷可稽。受刑人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