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71號原告 游子謙 被告 陳俊亘 上列被告因本院102年度交易字第318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許冰芬
法官江彥儀法官王怡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102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