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04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1042號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債務人 李思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柒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即月息百分之一點六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與案外人富邦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簽訂萬利週轉金申請暨約定書,約定於借款額度內,由債務人透過申請書中指定之一本萬利帳戶動支,嗣後案外人於94年1月1日變更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北富邦銀行),而後台北富邦銀行又將該債權讓與債權人,債務人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遲延利息,迄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2月23日
書記官林秀麗◎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