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1年度壢簡字第121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壢簡字第1213號

原告 陳文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珀妹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如附表所示當事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江碧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

書記官黃敏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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