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5641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5641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
0、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捌萬伍仟玖佰柒拾伍元,
及自民國八十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按月計付參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郭宜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9月22日
書記官張義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