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4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465號聲請人美商花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乙○○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4,80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88年5月25日起至128年5月25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乙○○於97年3月18日邀同第三人 林文博 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用2,736,963元,借款期限至117年3月18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自97年8月27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2,697,945元,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房屋抵押借款/新自由年貸借款暨擔保透支/自由年貸貸款約定書及房屋借款增修條款影本、欠款記錄、繳款紀錄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16日
書記官楊育民┌────────────────────────────┐│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465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編號├───┬────┬───┬──┤├────┤│││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001│台南市○○○區○○○段│914│建│4.62│全部│├──┼───┼────┼───┼──┼─┼────┼──┤│002│台南市○○○區○○○段│45│建│143.22│全部│└──┴───┴────┴───┴──┴─┴────┴──┘┌──────────────────────────────────────────┐│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465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權│││建│││├─┬─┬─┬─┬─┬─┼──┬─┬─┤││││││主要建築│一│二│屋│騎│合│面│主要│陽│面│利││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頂│││積│││積│││││││材料及│││突││││建築│││範│││號││││││出│││單│││單│││││││房屋層數│層│層│物│樓│計│位│材料│台│位│圍│├──┼─┼──────┼────┼────┼─┼─┼─┼─┼─┼─┼──┼─┼─┼─┤│001│10│台南市安南區│台南市安│2層樓房│39│54│7.│14│11│平│加強│2.│平│全│││4│長和街2段123│南區福國│加強磚造│.8│.5│12│.7│6.│方│磚造│64│方│││││號│段45地號││6│6││0│24│公│││公│││││││││││││尺│││尺│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