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84號原告 陳詩婷 訴訟代理人 賴錫卿 律師被告 林彥臣 新北市○○區○○路○段000號0樓被告宏廷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李世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琮欽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郁禎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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