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1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183號原告 張嫦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莊金火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原告請求分割之不動產價額按原告應有部分比例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69,781元(2,046×7,100×5/32),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4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7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