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3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龐維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蔡承晏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00,081元,應繳裁判
費6,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1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書記官林志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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