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27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276號債權人 王清武 債務人 郭泰慶 (原名 郭玉興 )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壹佰萬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聲請支付命令狀及民事陳報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本支付命令送達債務人後,如債務人未於法定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以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為執行名義,向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聲請對債務人實施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莊嘉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