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交付子女事件(96年度親字第14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法院固應依聲請准予救助,惟此項請求救助之事由,依同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雖於聲請狀陳明持有低收入戶及殘障手冊而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據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證明文件,該裁定已於96年9月15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惟聲請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即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6年9月28日
書記官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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