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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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9號聲請人 陳嘉偉 即債務人代理人 青含國 律師債權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仕榮 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權人荷商荷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代理人 馮佳慧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麥克迪諾馬 代理人 何宣鋐 財產不敷清償費用及債務時,裁定終止清算程序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止。
理由
一、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如清算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第
108條所定費用及債務時,法院因管理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終止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98年度消債清字第183號民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再查,依據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載及本院之調查,其名下並無任何可供變價之財產;其配偶名下亦僅有1993年份1200c.c.自小客車乙部,車齡老舊,顯無變賣價值。綜上,堪認本件債務人之財產應不敷清償財團費用、財團債務、法律行為經撤銷或契約經終止或解除後所應負之償還義務、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前六個月內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9年3月31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