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度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9年易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易字第120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諾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趙世明中華民國99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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