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68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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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81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吳昌福 相對人即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克信 相對人即債務人 金開文
一、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開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展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金開文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