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6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642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代理人 游佳蓉 相對人即債務人 李國榮 (即 李國燊 之繼承人)
李慧初 (即李國燊之繼承人)
李慧玲 (即李國燊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國燊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伍仟陸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四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