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5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2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523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沈雅萍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蛙蛙文創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定有明文。所謂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除應敘明聲請人何以對相對人有得聲請支付命令之請求權外,併應提出所述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俾使法院得即時形式判斷應否核發支付命令。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狀未記載聲請人及相對人姓名,亦未陳明請求原因及事實,且所提之附件資料亦無從得知請求之依據為何。經本院於民國111年4月1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該裁定於同年4月22日送達聲請人,惟聲請人逾期仍未補正,應認聲請人未盡請求原因事實釋明之責,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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