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九十八年度執聲字第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壹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四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8年6月6日
書記官陳秀香附表: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偵查年度│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及案號├──┬─────┬────┼──┬─────┬────┤││號│││││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備註│├─┼───┼────┼─────┼─────┼──┼─────┼────┼──┼─────┼────┼───┤│一│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一級毒│五月│月二十二日│十六年度毒│地院│訴緝字第六│十二月十│地院│訴緝字第六│一月十二│檢九十│││品│││偵字第五四││九號│七日││九號│日│八年度││││││九○號│││││││執字第│││││││││││││六四九│││││││││││││號│├─┼───┼────┼─────┼─────┼──┼─────┼────┼──┼─────┼────┼───┤│二│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六年十│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二級毒│二月│月二十二日│十六年度毒│地院│訴緝字第六│十二月十│地院│訴緝字第六│一月十二│檢九十│││品│││偵字第五四││九號│七日││九號│日│八年度││││││九○號│││││││執字第│││││││││││││六四九│││││││││││││號│├─┼───┼────┼─────┼─────┼──┼─────┼────┼──┼─────┼────┼───┤│三│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七年一│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一級毒│五月│月二十八日│十七年度毒│地院│訴緝字第七│十二月十│地院│訴緝字第七│一月十二│檢九十│││品│││偵字第四六││○號│七日││○號│日│八年度││││││三號│││││││執字第│││││││││││││六五○│││││││││││││號│├─┼───┼────┼─────┼─────┼──┼─────┼────┼──┼─────┼────┼───┤│四│施用第│有期徒刑│九十七年一│彰化地檢九│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七年│彰化│九十七年度│九十八年│彰化地│││二級毒│二月│月二十八日│十七年度毒│地院│訴緝字第七│十二月十│地院│訴緝字第七│一月十二│檢九十│││品│││偵字第四六││○號│七日││○號│日│八年度││││││三號│││││││執字第│││││││││││││六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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