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11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宗毅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4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宗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宗毅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310號判處罪刑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復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均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3193號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確定,受刑人於104年5月2日送監執行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3月25日核准假釋在案,且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有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9年3月25日法授矯字第10901586111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宋松璟
法官陳彥年法官文家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桑子樑中華民國109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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