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48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42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8427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東章一 債務人 吳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貳仟叁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書記官謝坤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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