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催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催字第3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催字第320號聲請人台灣可果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支票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1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現持有前項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6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支票,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該支票,本院將宣告該支票為無效,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23日
書記官林介欽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除附記免登載外,其餘應全部登載),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附表:96年度催字第320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林芸亘│華南銀行小│0000-0000-00│50,000元│96年4月5日│FC0000000│││││港分行│13│││││├──┼──────┼─────┼──────┼────────┼───────┼──────┼───┤│002│ 張嘉容 │遠東銀行高│000-00000000│86,464元│96年3月31日│BG0000000│││││雄五福分行│07-7│││││├──┼──────┼─────┼──────┼────────┼───────┼──────┼───┤│003│大八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1066-6│186,006元│96年4月1日│DB0000000│││││行前金分行││││││├──┼──────┼─────┼──────┼────────┼───────┼──────┼───┤│004│大八有限公司│上海商業銀│2089-9│525,000元│96年4月1日│DR0000000│││││行前金分行││││││├──┼──────┼─────┼──────┼────────┼───────┼──────┼───┤│005│大八股份有限│上海商業銀│2089-9│170,359元│96年4月1日│DR0000000││││公司│行前金分行││││││├──┼──────┼─────┼──────┼────────┼───────┼──────┼───┤│006│ 城炳模 │合作金庫銀│24-9│195,000元│96年3月31日│ZG0000000│││││行三民分行││││││├──┼──────┼─────┼──────┼────────┼───────┼──────┼───┤│007│ 李崇正 │彰化商業銀│000000000│20,404元│96年3月25日│CM0000000│││││行三民分行││││││├──┼──────┼─────┼──────┼────────┼───────┼──────┼───┤│008│ 周禎垚鼎盛 │板信商業銀│0000000│100,000元│96年3月25日│FM0000000││││海鮮樓│行新興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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