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2750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750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王美娜 代理人 林振煌 律師相對人即債務人 唐榮椿 即唐誠之.
唐如萱 即唐誠之. 唐慕蓮 即唐誠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零伍拾肆萬叁仟叁佰肆拾玖元,及各自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9年11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表:99年度司促字第27501號│├──┬───────────────┬──────────┤│編號│請求金額(新台幣)│利息起算日│├──┼───────┬───────┼──────────┤│001│30,543,349元│28,999,080元│94年7月14日│││├───────┼──────────┤│││89,006元│98年11月7日│││├───────┼──────────┤│││1,455,263元│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