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汪若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壹佰玖拾叁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捌仟壹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