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5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5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先覺 相對人普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啓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柒仟玖佰捌拾肆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