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4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可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玖仟捌佰伍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貳佰捌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肆佰捌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