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115號原告京茂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秀勳 被告 黃堅森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1年度易字第871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王榮賓法官王子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
書記官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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