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2700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100年度易字第2700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宏逸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10
633號),並聲請認罪協商,本院裁定進行認罪協商程序後,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十七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劉惠娟書記官林世佳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楊宏逸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叁年,並應於民國壹佰年拾貳月參拾壹日前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萬元。扣案之打火機壹個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楊宏逸於民國99年12月5日凌晨4時許,因同行友人缺少安全帽使用,適其在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之「新第大樓」前騎樓,見 蘇智煒 所有黑色全罩式安全帽附掛在停放於該處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車頭下方掛勾上,竟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犯意,以其所有打火機點火燒斷上開安全帽帽帶之方式,竊取該頂安全帽,得手後,旋將該頂安全帽交付予不知情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大雄 」之成年男子,再由綽號「大雄」之成年男子將該頂安全帽轉交由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柔 」之女子使用,並由綽號「大雄」之成年男子騎車搭載綽號「小柔」之女子離開現場。又楊宏逸本應注意以打火機在機車密集停放處點火後,離去前應查看確認有無殘留火種,確實熄滅火勢,以免引發火災,且依當時之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未確實將由其以打火機燒斷上開安全帽帽帶時所引起之火勢熄滅,即逕行離開現場,致蘇智煒所有上開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起火燃燒,火勢並延燒波及停放在該部機車左右側與四周之如附表編號2至13所示之機車,導致如附表所示之機車受有如附表所載之損壞情形;該高溫火流另延燒致使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之建築物南側牆面因受燒燻黑、柱面磁磚剝落、地面磁磚膨脹破裂,及位於臺中市○區○○路○○○巷○號之早餐店騎樓天花板吊扇、日光燈燒損燻黑,致生公共危險。嗣經警方調閱現場監視錄影畫面,而循線查獲上情,並扣得楊宏逸所有上開打火機1個。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75第3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4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五、如有上開可得上訴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林世佳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附表:
┌─┬───────┬─────┬──────────┐│編│車主│車牌號碼及│損壞情形││號││車種││├─┼───────┼─────┼──────────┤│1│車主:蘇智煒│6GZ-988號│塑膠外殼、前方把手、││││重型機車│座墊完全燒失,僅剩機│││││車骨架│├─┼───────┼─────┼──────────┤│2│車主: 雷亭宣 │J78-881號│塑膠外殼、前方把手、│││使用人: 雷小惠 │重型機車│座墊完全燒失,僅剩機│││││車骨架│├─┼───────┼─────┼──────────┤│3│車主: 何意瑩 │925-QBL號│塑膠外殼、前方把手燒││││輕型機車│失,僅剩機車骨架,另│││││座墊未完全燒失││││││├─┼───────┼─────┼──────────┤│4│車主:雷亭宣│358-ELS號│塑膠外殼、前方把手燒││││重型機車│失,僅剩機車骨架,另│││││座墊未完全燒失││││││├─┼───────┼─────┼──────────┤│5│車主: 王文宏 │G32-753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因高││││重型機車│溫縛射火流受燒變色、│││││燒熔│├─┼───────┼─────┼──────────┤│6│車主: 黃祉禎 │215-GRT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因高││││輕型機車│溫幅射火流受燒變色、│││││燒熔│├─┼───────┼─────┼──────────┤│7│車主: 劉東儒 │N5D-733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因高│││使用人: 劉懿嬅 │重型機車│瘟幅射火流受燒變色、│││││燒熔│├─┼───────┼─────┼──────────┤│8│車主: 陳岷韶 │L2C-096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座││││重型機車│墊因高溫幅射火流受燒│││││色、燒熔│├─┼───────┼─────┼──────────┤│9│車主: 余承祐 │CM2-736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座││││重型機車│墊因高溫幅射火流受燒│││││色、燒熔││││││├─┼───────┼─────┼──────────┤│10│車主: 何青蓮 │PLX-077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座││││重型機車│墊因高溫幅射火流受燒│││││色、燒熔││││││├─┼───────┼─────┼──────────┤│11│車主: 王昭仁 │YJQ-120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座││││重型機車│墊因高溫幅射火流受燒│││││色、燒熔││││││├─┼───────┼─────┼──────────┤│12│車主: 林子鈞 │BK5-259號│座墊右側輕微燒熔││││重型機車││├─┼───────┼─────┼──────────┤│13│車主: 張云瑜 │018-BUQ號│左側車身塑膠外殼、座││││重型機車│墊因高溫幅射火流受燒│││││色、燒熔││││││└─┴───────┴─────┴──────────┘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175條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他人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放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自己所有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二條以外之物,致生公共危險者,處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