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9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935號聲請人 王道楨 相對人 游世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陸仟伍佰肆拾參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前經本院99年度訴字第5452號判決被告即相對人應負擔第一審訴訟費用,相對人不服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432號及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542號裁定駁回上訴,全案並已確定在案,此有歷審判決書在卷可稽。是以,相對人應負擔全部訴訟費用,核先敘明。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於第一審所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萬6,543元,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6月25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廖益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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