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230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美玲 被告儀大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莊明勳 被告 莊宏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儀大股份公司業於民國105年9月29日解散,其清算人為何尚待查明,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曾郁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