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8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訴字第284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崑明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毒偵字第6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邱崑明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民國106年1月31日上午6時10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4小時內之某時,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次。嗣因員警於同日凌晨零時許至其住處處理其他案件時,於其住處扣得針筒1支、殘渣袋1包,經被告同意於同日6時10分許,至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安定派出所接受採尿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嫌云云。
二、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被告涉犯上開罪嫌,經檢察官於106年4月12日提起公訴,於同年5月4日繫屬於本院等情,有起訴書及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6年5月4日基檢宏愛106毒偵631字第1069909972號函上本院之收文日期章戳印附卷可稽,惟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之同年5月13日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卷可考。揆諸上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5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謝昀芳法官鄭富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5月24日
書記官羅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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