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875號債權人 陳姿靜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志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陳志忠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對債務人陳志忠請求金額新臺幣200,000元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台端提出之檢察官追加起訴書附表所示之匯款總金額,與台端請求之金額,不一致)。
中華民國112年2月24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