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1年侵訴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侵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貴霖選任辯護人柯鴻毅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犯罪事實、理由欄內關於被害人代號「BH000-A11015」、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代號「BH000-A11015A」、「BH000-A11015B」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BH000-A110115」、「BH000-A110115A」、「BH000-A110115B」。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述說明,更正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卉聆
法官林信宇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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